一、勞動關系終止的認定標準
1、一種意見認為因第一次判決明確補繳社保至判決書生效之日止,故應認定第一次判決書生效之日為勞動關系終止之日。
2、一種意見認為第一次法院判決確定的醫(yī)療期滿后勞動者未參加勞動,雙方因互不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故醫(yī)療期滿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3、一種意見認為第一次仲裁裁決之日之后雙方互不履行勞動關系的相應權利義務,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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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jù)有哪些
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lián)系起來。
《證據(jù)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容不利于證據(jù)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三、勞動關系的認定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xiàn)這種關系的隸屬性。平等性是由勞動力市場等價交換原則決定的,表現(xiàn)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等價有償?shù)年P系。但這種平等性只是體現(xiàn)在勞動關系建立的過程中,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的條件、內容可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系即告結束,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此時雙方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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