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向往安居,購買房產可以說是中國人組建家庭的先決條件,故而在夫妻財產中房產占據著重要地位。在夫妻感情破裂欲解除婚姻關系時,房產分割就成為不可回避的話題。近期,筆者在接待的一起法律咨詢中注意到,現(xiàn)實中存在部分夫妻基于各種因素考量在購買房產后去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將房產登記為按份共有,并明確記載各自享有的份額,份額大都不均等,例如一方登記為30%,另一方登記為70%,更有出現(xiàn)一方享有99%,另一方享有1%的情況。
(資料圖片)
那么夫妻在離婚分割房產時,是直接按照產權證上登記的份額分割?還是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對房屋的貢獻,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于不動產權屬證書中登記的份額能否被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如果可以認定,離婚時應排除適用法定財產制,按照產證上約定的份額分割房產;否則就不能直接按照產證登記份額分割。
- 1 -《民法典》中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規(guī)定
- 2 -婚內房產按份共有之離婚分割的審理現(xiàn)狀
案例一:一審法院綜合出資貢獻等因素調整份額,二審法院改判按照產權證上登記的比例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購置了一處房產,當時房屋總價為170余萬元,其中首付100余萬元由原告之母出資,余款70余萬元由原被告雙方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在原、被告雙方名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99%份額,被告占1%份額?,F(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產權登記份額分割房產。
一審法院認為[2]:
案涉房產系原、被告婚后購買,產權登記為共有,故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在申請房地產登記時,將產權登記為原、被告按份共有,系當時雙方基于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全額出資情況下協(xié)商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在房屋分割時予以充分考慮。然案涉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和貸款共同組成,在原告父母出資僅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被告僅分割房屋價值1%,顯然與原、被告各自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綜上,本院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結合考慮原、被告各自對房屋貢獻、照顧女方原則等因素,確定房屋歸原告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酌情確定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500,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3]:
案涉房屋是原被告婚后購買,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由此可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達成了按各自比列共同共有的協(xié)議,且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guī)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按照此項約定執(zhí)行。且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因此對這套房屋的分割,不應付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共同協(xié)議,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雙方離婚,房屋歸原告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改判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剩余貸款由原告歸還。
案例二[4]:一審、二審、再審法院都認為僅僅按照產權證登記份額分割無法律依據,不符合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要素,后經檢察院抗訴,發(fā)回重審后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最終判決按照產權證登記份額分割。
基本案情:
原被告登記結婚后購買北京一處房產,不動產權證書載明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原告享有99%,被告享有1%。此外,雙方收房時在開發(fā)商處簽訂聲明:該房產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99%,被告占1%;在不動產登記中心也簽署了聲明,約定原告占99%,被告占1%,且簽字處是由被告代原告簽的字?,F(xiàn)原告訴請離婚并要求法院以房產證書登記為準分割房產,被告則要求均分。
一審法院認為:
雖然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房屋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然該房產為雙方婚后購買,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償還貸款,雙方就該房屋亦無其他約定情形。原告請求就以房產證登記為準分割,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從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fā),判決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補償款15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
按照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原被告所簽《聲明》系為辦理產權證書出具,且被告表示不清楚該《聲明》的內容及意義。在雙方未單獨以書面形式做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雙方對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財產約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北京市檢察院抗訴認為:
不應機械地以雙方之間沒有一份名為《夫妻財產約定》的書面材料就否認雙方產份額的約定,而應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書面材料及立法本義進行認定,《聲明》實質是對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按份共有的書面約定,符合法律妻財產約定采取書面形式要式的規(guī)定。另外,不動產權證書是落實共有權人產約定的再定,房產登記機關亦是按照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產權登記,一經登記即具有確認共有權份額的法律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房屋的份額認定不應與不動產權登記內容不同。故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按份共有份額進行分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申認為:
被告簽署《聲明》(并代原告簽署)并向登記機關表明份額比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對房產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該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該約定和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對原被告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應按照按份共有的約定進行分割。法院判決撤銷有關此案判決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判決歸原告所有并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3萬余元。
- 3-婚內房產按份共有之離婚分割的重新審視
即使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對房產份額予以重新約定,但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新簽訂的協(xié)議仍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力。因此,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房屋產權份額重新達成比例的,不僅要簽訂書面協(xié)議,還應進行產權登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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