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強制執(zhí)行的房產能否解押
法院查封了房子,一般情況下應該是開發(fā)商或者房主與他人發(fā)生了糾紛,(比如,欠銀行貸款、欠建筑商工程款等)他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才查封的開發(fā)商或者房主的房子。什么時候能解除查封,要看開發(fā)商或者房主與他人糾紛是否已經解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法院查封房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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