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
(一)、《刑法》規(guī)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痹撘?guī)定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jié)。
(相關資料圖)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p>
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jié),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
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nèi)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jié)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上文我們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等方面給出了司法機關對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從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比不逃逸要嚴重的多,而自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逃逸帶來的嚴重后果。一方面如果因一時的糊涂在出現(xiàn)交通事故逃逸后,應及時自首,另一方面,出現(xiàn)交通事故后不能心存僥幸,要積極采取措施減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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