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尋釁滋事,有很多朋友們并不太了解,其實尋釁滋事行為包括的相對較多,比如隨意毆打他人,恐嚇他人,或者是占用公私財物等都屬于這種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話會受到處罰,那么尋釁滋事了怎么定罪?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尋釁滋事了怎么定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具有以下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上的尋釁滋事行為包括: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只要具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就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則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連續(xù)情節(jié)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zhí)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為“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為尋釁滋事“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尋釁滋事罪“多次”情節(jié),應注意把握一下問題:
1、“連續(xù)”的認定在時間跨度上應有所限制
“多次”尋釁滋事行為有一個連續(xù)的過程,由于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要行為發(fā)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2、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應計入“連續(xù)”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jīng)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jīng)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上作絕對地區(qū)分,兩者可以交叉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處理,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尋釁滋事行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已受過的處罰期限予以折抵。
三、尋釁滋事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guī)定,法院不起訴有以下六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以上就是關于尋釁滋事了怎么定罪的相關介紹,對尋釁滋事行為,建議大家還是要簡單的了解一下,尤其是要注意控制自己的個人行為,避免自己做出違法的事情,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大家可以咨詢網(wǎng)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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