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追償權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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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xiàn)形式
保險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主要體現(xiàn)形式和證明。此外,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一)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jù)。
(三)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jīng)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三、保險公司追償權規(guī)定是什么
保險公司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在履行保險的賠付責任后,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保險賠款即向賠償義務人追償?shù)臋嗔Α?/p>
保險公司追償權規(guī)定見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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